谁是蓄意制造索赔的罪恶黑手
——对南河县邢台市二级法院法官枉法裁判的深思
我名:王民省,男,1970年生人,住:南和区史召乡北二村。身份证号:13222819701125201X,系南和(2024)冀0506民初721号赔偿纠纷案的被告人、中院(2024)冀05民终4232案的上诉人。
我家祖孙四代经营由供销社、小卖部发展到今天成为该村规模排在首位的超市,在方便乡亲们消费中童叟无欺。
2024年南和区法院与邢台市中院一二审法官,仅凭所谓的“受害人”提供空饮料瓶口上污物的检测报告和与“受害人”生物检测报告两个内容毫无关联的证据,在蓄意索赔中竟然枉法裁判。
事实起因:
2024年6月下旬的某天,我村村民赵某杰声称,其女儿赵某笙喝了在我家超市购买的野生酸枣味饮料中毒。因索赔纠纷,将我超市诉至南和区法院。
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一)、南和区法院审判本案的法官,在原告未提供任何关于饮料的检测结论,而我向法庭出示并提供了生产厂家委托河北奇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饮料的检验检测报告且显示该饮料合格的报告证据中,一审判决书中竟然说“产品有缺陷”。
请问本案审判法官:“产品有缺陷”的证据在哪里?
(二)、“索赔人”中毒后,其体内应该存留饮料瓶口黑色物质的成分,而“索赔人”的血液、尿液检测结果显示,体内含有苯海拉明、雷尼替丁等,该物质纯属药物成分。与饮料瓶口黑色物质检测出的邻苯二甲酸丁基十四烷基酯、二甲基菲完全不同,毫无关联。
请问本案审判法官:这样的因果关系做为索赔的证据能成立吗?
(三)、我与“索赔人”的父亲赵某杰是发小,原本还是做了20多年的邻居,听说其女儿喝了我超市售卖的饮料后发生头晕、呕吐等情况后,我闻讯随即前去看望,并积极陪其去医院检查,而且还垫付了5000元钱。审判法官却判我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将5000元冲抵赔偿金。出于好心的我却成了负有责任的口实。
请问本案审判法官:你是否在审理本案中以“你没撞他,为什么要扶”这一句早已被社会嗤之以鼻极具讽刺性的笑料逻辑来替代司法公正的判决?
(四)、一审原告出具的证据证明,在他购买的一包饮料中仅有一瓶的瓶口存在黑色物质,其余11瓶均无沾染,那么为什么要偏挑被污染了瓶口的饮料喝呢?假设“索赔人”喝了,客观上开盖后的瓶口应该是干净的,若是开盖后被污染,试想从包装、出厂、运输、装卸、到销售点,开了盖的瓶内还能有饮料吗?若有残留,人还会喝吗?况且在“索赔人”提供的照片中,瓶口处被黑色物质还均匀的包裹着,就是患有脑痴的人,也会看出“索赔人”所谓系喝该饮料中毒所提供饮料瓶口上的黑色物质显然是人为涂抹所致,这当属典型的虚假证据。
请问本案审判法官:“索赔人”提供的证据,在质证所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上能做为质证采信吗?你在审判本案的过程中,不依证据的三性,却打着以食品安全招牌的道德幌子来绑架法律的审判行为,是想证明你是一个胸怀正义的合格法官?还是一个利用职权玷污司法正义助纣为虐制造冤假错案的不合格法官?
(五)、我超市销售的饮料均为透明塑料包装,12瓶一包,一眼都能看到底,购买者能视而不见买回去给家人饮用吗?“索赔人”是个女孩儿,而且还是北京某高校学医的在校研究生,对生物和化学的研究非常专业,试问:若有如此污染瓶口的饮料,她会喝吗?
请问本案审判法官:若是你、你会买吗?你会让你的家人喝吗?
(6)、在饮料瓶口上涂抹污物,很显然是在伪造证据、虚构事实,企图利用司法程序达到索取他人钱财的目的。更何况“索赔人”血液和尿液中检测出的苯海拉明、雷尼替丁,属于是治疗胃炎抑制胃酸药物的成分。从医学的角度分析,大量服用药物所产生的副作用同样属于中毒现象,“索赔人”住院时的症状应当属于该药物的副作用所致,与瓶口污物所含成分没有任何关系。而且“索赔人”并不是喝了饮料才有的胃炎,之前在北京期间就治疗过的病史。稍有点生活常识的人都不难看出其中的猫腻。作为审判本案法官不但没有打击、扼制这种恶裂行径的发生,反而利手中的权力助纣为虐,包庇和纵容了这种犯罪。
请问本案审判法官:你身为审判法官,在对本案的审理中,你是否在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
综上所述,南和法院审判本案的法官,违反法律规定、罔顾事实、滥用司法权力,邢台市中院为维护下级法官的体面,官官相护,徇私枉法,明知有错而不纠,分明是蓄意制造冤家错案的纵容行为。
案值虽小、法理是大。审判本案的法官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不但给我全家人的精神和经济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
为公平正义,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本人强烈要求上级法院追究审理该案法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司法正义,彰显司法公正真正成为社会繁荣稳定发展重要保障的法之重器。
本人承诺:本人提供一二审判决书、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厂家的执照、产品合格证书,该饮料的检测报告、原告提供的饮料瓶照片、诊断证明、生物检测报告、瓶口黑色物质的检测报做为验证以上陈述客观事实的证据,若有虚假、愿负全部法律责任。

陈述人:王民省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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